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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法解释话费滞纳金

1999-01-12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刘希全 我有话说

本报讯(记者刘希全)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》自1月6日起施行。《批复》指出:邮电部[1998]125号《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》规定,自1998年4月1日起,“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的,电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,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3‰收取滞纳金”。因此,凡在1998年4月1日前发生的电话费滞纳金的行为,按照125号函规定执行;在1998年4月1日后的可参照邮电部(1998)125号通知规定的比例确定;滞纳金跨越1998年4月1日的,按新旧标准分段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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